六、切实落实基本建设管理的各项规定
严格执行《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和《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决策应执行“三重一大”程序,符合校园建设总体规划,按规定进行招投标。项目投资概算经批复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建设功能、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严格实行工程款支付“两支笔”会签制度,应按照年度投资计划拨付建设资金,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基建财务应纳入高校事业会计核算体系。
七、严格科研经费管理
加快建立适应科技创新规律、职责清晰、监管有力的学校、院系、项目负责人三级科研经费管理体制,落实各级管理责任。规范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和评估评审工作,统筹考虑可能从不同渠道获得的资金情况,实事求是地按照需要申请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科研经费应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结题的项目应及时结账。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资金,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等,严禁虚报冒领或者违规发放“三助”津贴、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严禁将科研经费在合同(任务书)约定之外转拨、转移到有关联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八、加强事业资产管理
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建立专门机构统一管理学校所有事业资产。资产管理应当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配置应统筹考虑存量资产、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加强论证,从严控制。资产使用应首先保障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确需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应当加强合法合规审核和监管,履行报批报备手续,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严格执行国有资产处置规定。
九、强化对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要求,逐步实现直属高校与下属公司剥离,今后学校原则上不再新办企业。在国家有关剥离具体方案出台前,学校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依法依规办理企业国有资产报批报备手续,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加强企业负责人薪酬待遇管理。加强经营业绩考核,加大考核结果应用。规范领导干部在所属企业兼职任职。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所属企业兼职(任职)。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的,严格按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规范政府采购管理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各项规定。建立或明确政府采购工作归口管理机构。科学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和采购预算,严格实施经费支出和资产配置标准,不得无预算超预算采购。按规定确定采购方式,执行采购程序,对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严禁拆分项目规避公开招标。认真执行批量集中采购相关规定。要进一步规范评审专家抽取、采购信息发布、采购方式变更和进口产品采购等工作。严禁在采购活动中违规收受回扣、手续费等。加强对采购需求、采购效果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对采购预算、采购程序、采购结果实施动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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